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M-114-交訴-7-20250221-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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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忠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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