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LDM-114-交重附民-3-20250319-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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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簡名遠 簡名儀 附民被告 黃玟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7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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