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交附民-35-202503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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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張正昌 被 告 簡慶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90號(原114年度交易字第5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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