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LDM-114-交附民-43-202503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盈溶 被 告 劉瑋雯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瑋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盈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