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M-114-交附民-7-20250303-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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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楀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愍穎 洪麗吟 原 告 洪宇梅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羅筱茜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 被 告 CHEN SHUN MEI(中文姓名:陳順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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