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原重附民-1-20250331-1

字號

原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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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宜蓁 被 告 潘裕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潘裕華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9 號),經原告林宜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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