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原附民-18-2025033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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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仲銘 被 告 偉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KLZ000000000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裕華 上列被告偉翔國際有限公司、潘裕華因被告潘裕華犯詐欺等案件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為114年基原金簡字第9號),經原告張仲銘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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