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M-114-原附民-7-2025032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湯曉筠 地址詳卷 被 告 高聖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4號(原受理案號:113年 度金訴字第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