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M-114-單禁沒-11-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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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 第192號、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人豪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284公克、0.0546公克、1.087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各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284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24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46公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87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83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