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M-114-單禁沒-11-20250122-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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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 第192號、第19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行「……被告鄭人豪」,應更正 為「……被告廖廷誠」。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裁定之理由欄有關被告姓名之記 載,經本院檢閱卷內資料後,確認應係「被告廖廷誠」之誤寫,該部分誤載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