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M-114-單禁沒-15-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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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權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6號、第84號、第431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二十二包(毛重合計三十二.四 三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二十二包)及混摻有第二級 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共計二十一包(毛重合計 一一四.七0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二十一包),均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在案。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依同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   、民國109年12月18日下午5、6時許,在友人張詠翔位於基 隆市○○區○○○路000○00號6樓之住處樓下;2、109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下午5時13分許遭警搜索查獲前),在基隆市○○區○○○路00號住處;3、110年2月24日下午2時許,在停放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之自用小客車上,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分別為警查獲,經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由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號、第84號、第228號、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 (二)被告前開犯罪行為:1、於同日(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3 1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路0號前查獲搜索,搜獲白色透明結晶10包(110年度安證字第136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46號卷第191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約10.50公克,採驗其中1包,淨重1.268公克),此有該公司110年2月23日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毒偵46號卷第175頁)在卷可佐;2、於同日(109年12月31日)下午5時13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被告成功二路住處執行搜索查獲,搜獲白色透明結晶8包(110年度安證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84號卷第257頁),經送請同上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約4.79公克,採驗其中1包,淨重0.584公克),此有該公司110年2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毒偵84號卷第265頁)在卷;另搜獲混合型毒品咖啡包5包,其中編號10、11之白色包裝咖啡包2包(110年度安證字第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毒偵84號卷第279頁),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約15.1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36公克,採驗編號11之咖啡包,淨重7.47公克,除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外,同時摻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非毒品成分之咖啡因),此有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4日刑鑑字第1100000585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84號卷第287頁);3、於同日(110年2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緝獲,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2包(110年度安證字第92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431號卷第177頁),經送請同上(尖端)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2.00公克,採驗其中1包,淨重1.475公克),此有該公司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毒偵431號卷第155頁)在卷;另搜獲白色毒品咖啡包共計21(編號B1至B21,110年度安證字第1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毒偵431號卷第157頁),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1包總毛重約114.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7.48公克,採驗編號B8之咖啡包,淨重4.63公克,除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外,同時摻有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非毒品成分之咖啡因),此有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6日刑鑑字第1100022822號鑑定書附卷可憑(毒偵431號卷第165頁)。足見各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疑。故上開毒品除鑑驗取樣耗損滅失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所包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46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84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431號   被   告 郭權御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6、84、228、431號被告郭權御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查扣之安非他命10包(總毛重10.5公克)、安非他命8包(總毛重4.79公克)、安非他命2包(編號10、11,總毛重15.14公克)、毒品咖啡包21包(編號B1至B21,總毛重114.7公克)、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0公克),經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9日、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4日鑑定書各1份附卷供參。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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