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M-114-單禁沒-2-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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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9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9、515、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其施用毒品案件所扣案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49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199、515、73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相關卷宗屬實。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1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淨重0.2010公克,驗餘淨重0.185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9號卷第3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淨重0.2297公克,驗餘淨重0.203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52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淨重0.4632公克,驗餘淨重0.436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55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 淨重0.9325公克,驗餘淨重0.892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