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LDM-114-單禁沒-20-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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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606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 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驗前總實秤毛重參點 陸零公克、驗剩總毛重參點伍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 沒字第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容。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另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包裝袋內,無從析離,該器具、包裝袋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洪新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14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卷證各壹宗、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驗前總實秤毛 重參點陸零公克、驗剩總毛重參點伍玖陸公克),均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卷第229頁】。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陸包(含包裝袋、內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包裝袋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驗前總實秤毛重參點陸零公克、驗剩總毛重參點伍玖陸公克),均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給自己抉擇不吸毒之決心做到、宜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會痛心哭、會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勿慢性自殘害自己,不自暴自棄,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給自己,自己不吸毒做到了,則日日存健康、存喜樂,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1606號檢察官聲請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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