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M-114-單禁沒-23-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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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正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含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09年12月6日上午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 巷00弄0號之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檢察官據以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觀察勒戒,於111年6月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又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1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併同沾染毒品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又經鑑驗 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扣案物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貳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各壹只) 驗前毛重合計共1.1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3號卷第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