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M-114-單禁沒-31-202503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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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8 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9號、第21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參公克 )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9號、第21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55公克,驗餘淨重0.753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12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9號、第21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1.00公克,淨重0. 755公克,取用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753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759號卷第25頁、第59-67頁、第125-133頁、第135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 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