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LDM-114-單禁沒-33-202503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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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萬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伍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萬財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中午12時2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九份派出所,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5公克),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萬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該案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