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LDM-114-單禁沒-34-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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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秋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合計驗餘 總毛重壹點陸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秋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實秤毛重1.66公克、驗前總淨重1.09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另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41頁至第142頁;本院卷第7頁)。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驗前總實秤毛重1.66公克、驗前總淨重 1.099公克,驗餘總毛重1.65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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