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M-114-單禁沒-39-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萬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80 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鋼管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有所規定。查,被告楊萬得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以新臺幣(下同)512元下單購買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穿雲箭,於113年8月2日上午10時44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蝦皮店到店瑞芳明燈店取貨,被告再於同年7月22日晚間6時56分許,再下單以256元購買穿雲箭1枝,並於8月8日上午10時46分許,至同上地點取貨,而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鑑定書稱為:鋼管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嗣為警方循線獲悉上情,於113年9月5日晚間7時10分許拜訪被告,遂取得上述3枝穿雲箭(下稱:鋼管槍)並送驗,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扣案之穿雲箭係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14047號鑑定書附卷可證,故應屬違禁物,而被告因無犯罪故意,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鋼管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查,聲請意旨所指之鋼管槍參枝,係在上開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為警查獲,足見本案聲請沒收之物,其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制式或非制式之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查,被告楊萬得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888號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鋼管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該鋼管槍參枝,均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之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14047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80號卷,第65至73頁】。是扣案之鋼管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多存健康平安財富,勿存違禁物煩惱在已身,若取槍砲彈藥在已身者,譬如漏脯救饑,鴆酒止渴,萬凶聚禍,所謂轉福為禍,殃及自己,豈可不慎,善思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