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M-114-單禁沒-6-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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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07號、第20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 袋共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翰霖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第20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5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15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58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於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 方式施用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於附表二編號③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③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二編號③所示毒品(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前揭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第20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③「鑑驗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③「相關鑑驗報告」欄所示鑑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認上開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所示之毒品分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12年4月27日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751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2年度毒偵字第808號卷第147頁 ② 112年12月9日 白色透明結晶 2包 驗餘淨重合計1.15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129號卷第117頁 ③ 113年3月20日 白色透明結晶 2包 驗餘淨重合計0.5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501號卷第115頁 附表二:被告劉翰霖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 查獲經過 ① 112年4月27日晚間7時許 基隆市仁愛區仁愛市場某公廁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2年4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前為警盤查,並為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物,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② 112年12月9日凌晨1時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經國管理學院附近樓梯間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2年12月9日上午8時27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三路與愛二路口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②所示之物,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③ 113年3月20日某時許 基隆市八斗子某公園公共廁所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3年3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旁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③所示之物,復經警方採及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