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M-114-單禁沒-8-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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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肆公克,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254公克),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又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考(毒偵卷第221頁)。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結晶所用之包裝袋1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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