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M-114-單聲沒-2-202501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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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 字第13號、113年度緩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迪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經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4日以 112年度偵字第11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5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11595號卷第10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表: 物品及數量 備註 電腦主機1臺(含線材1條)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353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2年度偵字第11595號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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