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M-114-單聲沒-4-20250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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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香芳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字第39號、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貳副、排尺捌支、搬風貳副、骰子陸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香芳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聲請書誤載 為112年 月 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98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麻將2副、排尺8支、搬風2副、骰子6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香芳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 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9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1月15日起,於114年1月14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1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卷第151-163頁;113年度緩字第76號卷第27頁)。本件扣案之麻將2副、排尺8支、搬風2副、骰子6顆,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敘明在卷(參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卷第12-13、13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