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M-114-單聲沒-6-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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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3均收銷燬之。 扣案附表編號4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煌分別於:  ㈠民國112年12月9日9時21分為警採尿回溯前120小時內之某時 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喜事社區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2月9日8時13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於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上搜得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毛重2.7公克、驗餘總毛重2.696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  ㈡於113年2月2日3時24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2月1日23時4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盤查,當場扣得安非他命8包(驗前總毛重7.23公克、驗餘總毛重7.213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  ㈢於113年9月9日某時許,在基隆市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9日1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前,因其為通緝犯身分為警逮捕(所涉公共危險部分 ,本署另案偵辦中),當場扣得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1.92公克、驗餘總毛重1.918公克)、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4支、依托咪酯煙油3罐(檢出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第三級毒品,惟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玻璃球1顆及電子磅秤1組等物,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3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  ㈣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121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或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鑑定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報告 1 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毛重2.7公克、驗餘總毛重2.696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安非他命8包(驗前總毛重7.23公克、驗餘總毛重7.213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1.92公克、驗餘總毛重1.91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及10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4 ⑴電子菸含黃色液體之菸彈3個,經送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 ⑵淡黃色液體1瓶,經送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及10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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