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M-114-基交簡附民-2-20250117-1

字號

基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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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連政忠 賴瓊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高閩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15號(由114年度交易字第2 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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