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LDM-114-基交簡-32-20250210-1

字號

基交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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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菱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菱崇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菱崇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 與東明街口附近某工地,以玻璃球燒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後,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處所欲行返家,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行經基隆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並扣得吸食器1組,且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分別為8080ng/mL、92320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而查獲上情。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㈠被告陳菱崇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上開公司於113年8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查卷第25、27、29、33至34、35頁)。  ㈢吸食器1組扣案。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係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其濃度值為:安非他命: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 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於施用毒品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公眾安全;惟念及被告前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次施用毒品後駕車之毒品濃度甚高,駕駛之交通工具係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之道路為一般道路,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高職肄業、家境勉持(偵查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雖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然尚非其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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