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M-114-基秩-14-20250311-1
字號
基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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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基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麗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7日以基警一分偵字第11401027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22日15時41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以扣案內含強力膠之殘渣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麗雲於警詢之自白。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 ㈢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㈣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個及強力膠1條。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上述證據足堪認定;而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所生之危險、違序行為之動機、目的、 手段、行為後態度、前有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法院裁罰在案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個及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所用之物,將之沒入符合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