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LDM-114-基簡-203-20250328-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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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容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沒收欄第12-13列「 已付清賠償金額..」等語之記載(詳如本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即本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所在位置 內容 備註 一 沒收欄第12-13列 (即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第3頁第11-12列)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付清賠償金額5,000元一情,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 原記載 二 同上說明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付清賠償金額1萬5,000元一情,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 更正後 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