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M-114-基簡-6-20250122-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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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弘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弘暐犯毀棄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李寶琴建物 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以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 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指毀滅或拋棄而根本使文書不存在,所謂「損壞」,係指損害破壞文書,使文書之外形為之改變,並減低文書之效用而言。查被告林弘暐於偵查坦承撕毀公告,並將之丟棄(見偵字卷第64頁),足徵被告所為該當於上開「毀棄」之要件無疑。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棄他人文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當有相當 工作歷練及社會經驗,應知悉不能恣意毀棄他人文書,本次卻擅自撕毀丟棄社區所管領、製作之本案公告,所為自應予非難;又參酌被告犯後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依約履行,經告訴人具狀表示不願撤回告訴(見偵卷第75頁)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手段,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450號   被   告 林弘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暐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李寶琴為基隆市○○區○○街000號 幸福華城社區E棟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詎林弘暐因不滿李寶琴張貼在幸福華城社區E棟電梯內如附表所示之公告2張(下稱本案公告)已影響其處理客戶委託銷售之房屋,竟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5日16時52分許,在幸福華城社區E棟電梯內,徒手將本案公告張貼撕下破壞,足以生損害於李寶琴及前開社區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二、案經李寶琴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弘暐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撕毀本案公告之事實。 2 告訴人李寶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本案公告為其所張貼之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擷圖7張、現場照片1張、本案公告影本2張。 證明被告於於上開時、地撕毀本案公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弘暐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國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公告內容 1 敬啟者:426號6樓屋頂有坍塌之虞,購買人請注意;前屋主所有違建均由購買者承接。幸福華城E棟管委會提醒您 2 敬啟者:428號6樓屋頂有坍塌之虞,購買人請注意;前屋主所有違建均由購買者承接。幸福華城E棟管委會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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