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人犯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M-114-基簡-88-20250207-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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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宏文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江浩霖」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汪浩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江浩 霖」之記載,均顯係「汪浩霖」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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