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M-114-易-116-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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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44、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整於 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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