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簡上附民-12-2025033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邱一峯 被 告 陳清秀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邱一峯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免供擔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陳清秀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因被告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前揭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該案因不得上訴而於宣判日確定,並業經本院將前揭案件卷宗送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本院前揭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原告係於1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是被告前揭刑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該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揆之前揭說明,原告在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脫離繫屬之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一併說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