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LDM-114-聲保-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吉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吉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