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M-114-聲保-7-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姵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姵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姵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11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113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13年度基簡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6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