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M-114-聲-102-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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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榮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榮智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受刑人林榮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07月29日 112年12月03日 113年0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1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21號 113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21號 113年度易字第499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17日 113年10月04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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