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M-114-聲-11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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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智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112年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於104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法官於同日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具保候傳,並諭知限制住居在渠斯時之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聲請人於同日自行繳納刑事保證金5000元,且在刑事被告保證書上限制住居欄捺指印並簽名,保證會依住居限制而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所地後獲釋離去。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檢察官於105年3月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案件於105年4月11日繫屬本院(案分105年度訴字第238號)。受命審法官訂於105年5月3日14時進行準備程序,該期日之傳票於105年4月18日對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地址亦即住所地合法送達(有受僱人管理委員會專用章蓋在本院送達證書上),惟聲請人並未向法院聲請更改限制住居處所,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本院法官乃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檢察官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拘提,員警往拘結果因被拘人即聲請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未能拘獲。綜上,聲請人顯已逃匿,本院合議庭法官乃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沒入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並於105年7月18日對聲請人發佈通緝,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於105年7月13日向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地址亦即住所地合法送達(由同居人即聲請人之父甲○○簽收),聲請人未於收受送達後9日內提起抗告(抗告期間5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該裁定於105年7月22日因此確定。本院於105年8月22日執行沒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以上各節,有「104年8月14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準備程序期日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5月5日囑託拘提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5年6月15日拘提未獲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6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沒入保證金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7月18日通緝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8月22日執行沒入保證金函」等書證在卷可證。 四、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沒入保證金裁定,確係在聲請人逃 匿之情況下依法裁定,聲請人係於105年7月18日本院已對渠發佈通緝下,於105年7月22日20時30分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查獲,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存卷可參,益徵本院為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聲請人確有逃匿事實,本院依該合法之確定裁定沒入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並無違誤,聲請人請求返還,於法無據,無法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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