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M-114-聲-123-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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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條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30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同年4月4日,扣週六 日共計43日,每日8小時,應該是344小時才對,就算是114 年2月5日至同年6月4日,扣週六日也只有86日,每日4小時,也是344小時,不應履行372小時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許條根因誣告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又聲明異議人前開有期徒刑2月,於113年12月9日經核准易 服社會勞動,並以該日為基準日計算有期徒刑2月(即12月9日至2月8日,共62日),以每日6小時計算,共計為372小時,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113年執甲字第3054號)在卷可佐,核與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相符,綜上,執行指揮書計算易服社會勞動之基礎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聲明異議人之主張要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聲明異議人書狀提及請求撤銷原判決,或改依刑法第74條 宣告緩刑並附義務勞務40小時等語,因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自無從更易主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