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M-114-聲-171-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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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右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及偽造文書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收受後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75頁),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1年9月17日至111年9月19日 111年7月間某日起至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80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1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24日 113年06月10日 113年08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80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1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05日 113年07月17日 113年09月0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5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3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94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經南投地院於114年3月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 編 號 4 (此兩欄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7月間某日至111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36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01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36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02月0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