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LDM-114-聲-199-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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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盛煌 被 告 許晉源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台中市○區○○街000○0號0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盛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盛煌因被告許晉源犯詐欺案件,前 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 刑保字第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囑託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