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M-114-聲-2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庭 具 保 人 陳佑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佑安因被告陳裕庭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刑保字第3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 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