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聲-216-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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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浿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浿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浿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限期內回覆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