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M-114-聲-68-20250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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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羅文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各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依前揭規定,考量法律之外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竊盜、傷害、毀棄損壞、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及恐嚇)之罪,罪質相異,並衡酌各次犯罪相距之時間非長、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羅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5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20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5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20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6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竊盜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83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6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83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6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1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6號 編號1至5,經本院於113年1月2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編號6至7,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6號 編號6至7,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