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M-114-聲-74-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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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明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明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分為竊盜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罪質非均相同,並衡酌各犯罪相距之時間非長、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經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參本院卷第43頁陳述意見狀),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呂明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5月6日2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不含受公權力拘束之時間) 112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1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1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28號 113年度易字第6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1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28號 113年度易字第6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9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2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6號 編號1至2曾經113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113年度執更249號)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9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6號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