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M-114-聲-76-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114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元淳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蔡耀慶律師 曾鈺翔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子賢 選任辯護人 陳志祥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謝元淳(下稱被告謝元淳)已將自身所知據實 以告,後續亦會配合審理,被告謝元淳乃受脅迫而參與本案,無比希望其餘共犯被查獲,絕無逃亡、卸責之想法。先前交保2週期間,被告謝元淳均在陪伴家人,實際生活亦無逃亡或串證之情形。況目前槍枝鑑定報告已出爐,被告謝元淳及同案被告等人均認罪,且均未聲請就同案被告彼此交互詰問,犯案手機均遭扣押,實無聯繫共犯之可能。懇請以較高之具保金、配戴電子腳鐐之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㈡、聲請人即被告葉子賢(下稱被告葉子賢)持有之手機不論與 本案有無關聯均遭扣押,被告葉子賢於本案中僅與被告謝元淳單向聯繫,如何能聯繫其餘在逃共犯,況被告葉子賢家中無海外資產,根本無能力逃亡海外。縱令被告葉子賢所述與共犯間之供述稍有出入,但僅係囿於記憶力、時間經過而有微小出入,對於審理無礙。本案所涉槍枝零件亦經美國官方移交我國檢警,不可能湮滅證據。況歷次開庭以來,當事人(包含檢察官)均未聲請就共犯交互詰問,被告葉子賢對於所有證據均無意見,現今社會當然無法確保每個人完全不使用手機,但以此推論共犯間會藉此串證過於無限上綱。前次交保期間被告葉子賢謹守本分、生活單純,被臨時傳喚仍遵期到庭,再次羈押對於被告葉子賢之家庭傷害甚重,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葉子賢保住工作、修復家庭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元淳、葉子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提起公訴並移審,公訴意旨認其等涉犯運輸制式手槍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謝元淳就起訴書所指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葉子賢則對於起訴書所載客觀犯罪事實不爭執,惟僅坦承涉犯運輸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佐以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足認其等涉嫌運輸制式手槍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又運輸制式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本案情節係被告等於國內收受自海外運輸而來之槍枝,顯然於海外另有更高層級謀劃、行事之共犯可以接應被告等,被告謝元淳更有外國國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等之供述互核尚有出入,部分被告就法律構成要件有所爭執,有無將同案被告轉換為證人交互詰問、調查證據之必要,均有待本院於審理中釐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從而,有羈押之原因,況在現今網際網路及電子產品發達之社會,若被告等釋放在外可輕易不驚動司法單位而聯繫共犯或證人、連網刪除留存之電磁紀錄,無其他侵害更小之手段得確保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被告等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品(嗣經本院解除收受物品之限制);本院曾於113年12月27日准被告等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等於同日完成具保,經本院予以釋放),嗣經檢察官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67號裁定撤銷原交保裁定並發回;本院又於114年1月10日訊問被告等後,裁定被告等於114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接見部分被告三等親內之親屬不受限制)。 ㈡、被告謝元淳、葉子賢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所運輸之 槍枝零件數量、種類及組裝成槍枝之鑑定結果等事項,於審理中仍待調查釐清,高度影響其等所涉罪名、刑期輕重,且牽扯被告等之主觀犯意、分工細節,況本案仍有共犯在逃中,目前審理進度尚不能排除被告等為脫免重罪而逃亡或勾串證人之高度可能性,為維護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此外,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從而,被告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