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M-114-聲-79-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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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偉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偉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陸偉勇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受刑人陸偉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7日 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2日 111年1月21日~111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8日 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14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1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4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12月1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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