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上訴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M-114-聲-85-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羽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6日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羽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始具狀就本 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02號案件提出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然上開案件業於114年1月7日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