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M-114-自-1-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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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許心瑗 上列自訴人因誣告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許心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許心瑗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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