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M-114-訴-14-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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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7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國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且依其犯罪情節、所犯罪名,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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