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M-114-訴-17-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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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少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0 9號),本院就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就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