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訴-3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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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岑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林承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承賢、陳怡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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