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M-114-重附民-1-2025020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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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秀英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志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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